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调配管理的意见
中共秦安县委 秦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调配管理的意见
县委发〔2007〕18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了合理配置人才资源,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结构,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规范干部调配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干部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的调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配管理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1、依法调配、编制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省、市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调配干部。坚持“计划服从编制,增人服从计划,配员服从结构”和“行政到行政,事业到事业”的原则。严把进口、疏通出口,优化人员结构,做到超编消肿,满编不进,缺编补充,严禁身份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调入,要严格执行公务员“凡进必考”的原则,绝不允许从企业事业单位往党政机关调人,严禁越权调人,违规调人和随意借人。
2、合理调配、有利工作的原则。要注重发挥每个人的特长,最大限度的挖掘人才潜力,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使干部在全县范围内科学配置,合理流动。
3、严格条件、充实基层的原则。严格掌握调配条件,对新参加工作,见习期(或试用期)未满者,不准调动工作单位;严格控制从乡镇向县直部门调人,在乡镇基层工作未满三年者不准调入县城机关或事业单位。
4、适当交流、依规回避的原则。对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较长或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干部进行交流和实行成长地、近姻亲等回避制度。
二、进一步明确干部职工管理的权限
1、党委部门、群众团体、县法院、县检察院的公务员,县人大、县政协机关的公务员及乡镇机关的公务员,由县委组织部负责管理。
2、县政府序列各部门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员、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县人大、县政协使用事业编制的职员、乡镇政府所属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的职员、各部门所属基层单位的职员、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人由县人事局负责管理。上述单位的选调生由县委组织部与人事局共同负责管理。
三、严格人事调配审批程序
1、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调配,由县委组织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提出调配(任)意见,提交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2、部门或单位需在编制内调入工作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范围书面向县委组织部或人事局写出专题报告(并附《补员申请表》),提出具体的用人条件,包括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等,经编办审核加注意见后,由组织部或人事局根据编制在全县范围内选择调剂人选,经部务或局务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报县委或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发出调动通知,办理调转手续。
3、干部个人提出调动要求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调入调出单位分别加注意见,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形成报告,经编办审核加注意见,连同个人申请、调动审批表等材料一并报送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局研究,经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或县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组织部或人事局办理调转手续。
4、政府部门(包括教育、卫生系统)、直属事业单位及办事机构,在系统内部一般工作人员跨乡镇的调动,先由主管局提出调配(剂)方案,编办审核加注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人事局,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人事局和主管局联合发文通知,人事、编办和主管局共同办理有关调转手续。 乡镇内部教师的调配,由乡镇学区提出意见,报乡镇党委研究决定并发文通知。
5、在组织部管理范围与人事局管理范围内互相调动的。在完成上述调动程序前,由组织部和人事局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联审,经审查同意形成决定后,再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6、公务员报考工作要依据编制和用人需求上报招考计划,招考计划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门上报。考录人员按程序由组织部和人事局分别安置。
7、事业单位人员的录(聘)用,根据市、县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精神,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和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由人事局具体组织实施,就业方案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再办理聘用安置手续。
8、跨县域调动,原则上不从县外调入干部,确需引进的人才,组织部、人事局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部、人事局、编办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调出人员,科级干部须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县委组织部和编办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其他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调出,按管理权限由组织部和人事局审批并按相应的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四、加强领导,严明纪律,不断规范干部调配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一把手”是执行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纪律的第一责任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模范遵守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纪律,坚决抵制各类违反人事调配纪律的现象。各有关单位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人事调配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2、严明纪律,明确责任。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编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每年要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乡镇及县直各部门人员在岗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如发现违反组织人事和编制工作纪律的人和事,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甘肃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严格执行人事调配审批程序。干部调配原则上一年研究一次,对于急需人员,按要求程序研究通过后可调配。对不严格按照人事调配审批程序办理调动手续,单位相互自行借调或系统内部自行调动人员的部门和单位,调动手续视为无效,编制部门不办理编制手续,财政部门不但不核拨工资,同时还要扣减公务经费,借调人员要限期返回原单位。对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OO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