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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意见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6-02 】 【选择字号:

  中共秦安县委办公室 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

  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意见

  县委办发〔2007〕69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市委办发〔2007〕71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行政机构编制管理

  1、严格行政机构的审批权限。副科级以上行政机构设置的审批权限在市机构编制部门,股级行政机构的审批权限在县机构编制部门,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等经县编委会议审查后,再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市编委审批。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由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因工作需要成立的各类领导小组,一律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职能由相关部门承担。

  2、严格行政编制的审批。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县上不得在省、市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本级行政编制,但必须在上级下达的总额内进行。县直、政法、乡镇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必须经省市机构编制部门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工作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机构编制主要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

  3、严格领导职数的管理权限。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由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严禁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4、按照“管办分离”、政事分开的原则,实行行政机构与事业单位相分离。行政机构不得加挂事业单位的牌子或与事业单位合署办公;事业单位也不得“借壳”行政机构转换“身份”,变相扩大行政机构和行政编制的范围。

  二、严格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1、严格规范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各乡镇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县上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公益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增加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应在现有总量中进行调整;确需增加的,严格按程序审批。

  2、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也不得从自收自支和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向全额预算事业单位调整编制。

   3、严格事业单位机构审批权限。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等由县编委审核,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股级财政预算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增加财政拨款事业编制的,由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县编委审批,并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股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设立,增加自收自支编制的,由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三、严格控制乡镇机构编制

    按照中央编办《关于严格控制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编密发[2004]6号)精神,在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和日常管理工作中,严格控制乡镇现有机构、编制、人员,严守乡镇机构编制、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和社会稳定两条底线。乡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由县机构编制部门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乡镇机构编制,乡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在编制之外聘用和借调人员。

  四、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机构编制审批程序

  1、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机构编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各主管部门都要专题报告,统一由县编办审核后,报县编委(党委、政府)或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凡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提出的机构编制事项,党委、政府不予讨论研究。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讲话时,不得涉及机构编制事项。凡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事先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一家受理、一家承办、一家发文”。

   2、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部门机构编制事项。上级业务部门以部门文件、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提建议、批资金、上项目、搞检查、评比、达标、打招呼等形式和手段,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上下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等均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各业务部门擅自对机构编制事项作出的规定,一律无效。

  五、依法管理机构编制,不断探索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1、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省市出台的有关行政机构编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大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力度,完善党政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实行机构编制管理实名制。要继续贯彻执行市政府天政发[1996]74号文件和县政府秦政发[1997]15号文件精神,实行入编“控编通知单”制度。同时,继续完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定编定员,实现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现人员编制、实有人员、财政供养人数相对应。

   3、继续完善工资联审和工资基金审批制度。凡行政、事业单位(全额拨款)涉及到增人增资使工资总额发生变化的,必须经编办、人事、财政三家联审后,财政部门才能核拨当月工资;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必须在发放工资之前到县编办审批;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在财务检查中,对未执行工资联审制度和工资基金审批制度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组织、人事部门按编制进人,财政部门严格按“控编通知单”核拨工资和经费。工资审批继续坚持“四不批”(即:报表不全不批,人员增减原因不清不批,超编进人不批,增人不合理不批)、“三不办”(无文不办,无“控编通知单”不办,人员增减无领导签字不办)的原则。

  4、逐步建立机构编制公开制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及其执行情况,要通过有效形式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台帐和机构编制管理信息系统,完善机构编制统计和报告制度,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全面。

  六、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1、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管理等方面的综合约束机制。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才能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开设帐户并发放工资。

  2、凡行政和事业单位空编需要补充人员,必须坚持人员配备中编制审批在先的原则。先由用人单位填写全市统一的“空编补员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加注意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审批,开具“控编通知单”后,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配手续,财政部门依据“控编通知单”核增经费。对超编或未办理“控编通知单”进入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聘用(任)、调任手续、核定工资,财政部门不得核拨经费,公安部门不得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跨县域调动和超编进人的。原则上不从县外调入干部和超编进人,确需引进人才的,由用人单位向主管部门写出专题报告,经组织部或人事局审查加注意见,编办审核并填写“控编通知单”,报县编委会主任签字后,再由组织部、人事局、编办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4、从严控制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按照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空编单位进人严格按编制使用计划和“凡进必考”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录。

  公务员招考录用,县编办根据全县机关和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缺编情况提出编制使用计划,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依据编制使用计划拟定招考计划,考录的公务员按程序由组织部、人事局、编办分别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事业单位人员的录(聘)用,县编办根据全县事业单位的缺编情况提出编制使用计划,县人事局依据编制使用计划拟定录(聘)用就业方案,正式录(聘)用的人员,由县人事局、县编办按程序分别办理相关手续;

  七、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

  1、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县委、县政府将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内容,领导离任要进行机构编制责任审计。各乡镇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贯彻执行机构编制规定负有主要责任,要带头落实中央编办“五不准”的要求,即“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级别、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

   2、加强对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县编办要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认真贯彻实施中央编办、监察部制定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举报受理制度,加强“12310”机构编制监督举报电话和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县编办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

  3、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查处力度。各乡镇各部门要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整改。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予以纠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于需要追究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八、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

   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县委、县政府要适应深化行政管理改革的新形势,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切实抓好中央、省、市有关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要加强机构编制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体系,大力支持机构编制部门的工作,当好他们的坚强后盾,使他们敢于坚持原则,大胆工作,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机构编制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强业务学习和理论研究,不断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要坚持原则,严格管理,秉公办事,充分发挥把关、协调、监督、管理等职能作用,促进机构编制工作健康发展。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