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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秦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及机构编制审批程序》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6-02 】 【选择字号:

  秦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秦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议事规则及机构编制审批程序》的通知 

  秦编发〔2008〕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根据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编办、监察部印发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精神,对《秦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及机构审批程序》进行了修订,并经2007年12月27日县编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秦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及机构审批程序》予以印发,秦编发〔2006〕24号文件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秦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及机构审批程序》

                         二OO八年一月十六日 

  秦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议事规则及机构编制审批程序

 为了进一步贯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市委办发〔2007〕71号)文件精神,严肃机构编制纪律,规范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在秦编发〔2006〕24号文件的基础上,将《秦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及机构编制审批程序》修定如下:

 一、县编委会的职责和议事规则

 (一)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行政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

 2、指导、协调全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3、审定全县各机关、乡镇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核定各部门领导职数和人员结构比例。

 4、审定全县各事业单位机构设置、领导职数,核定事业单位人员编制限额。

 5、审定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6、讨论、研究报请县委、县政府和市编委审批的有关机构编制问题。

   (二)会议制度

 1、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实行委员会议制度。凡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先由编委办审核提出意见后,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2、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召开的具体时间,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确定。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召开。

 3、会议由编委办主任负责组织,编委办应提前将开会时间通知与会人员,并准备会议讨论的材料。

 4、委员会议研究决定的事宜 ,由编委办负责落实 。编委办可根据工作需要,形成文件或会议纪要,文件或会议纪要由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

   (三)编委办公室工作职责

    县编委办是编委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其主要任务和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及县委、县政府和县编委的有关决定。

 2、对全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划分、调整、人员结构、领导职数和经费供给进行调研和分析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3、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县编委对县乡机构改革的部署和要求,提出县乡机构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县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拟定编制配备方案和人员结构比例,提出领导职数限额和机构设置意见。

 4、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

 5、负责全县空编增人“控编通知单制度”,“工资基金审核制度”和“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领导工作。

 7、承办县委、县政府、县编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审批程序

    (一)审批原则

 1、机构编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是机构设立、升格、更名、撤销、合并、增加人员编制的有关事宜,以法律法规、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文件为依据。各业务主管部门的会议纪要、领导讲话、工作报告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均不得作为设立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和增加人员编制的依据,更不能代替审批手续。各业务部门擅自对机构编制事项作出的规定,一律无效。

 2、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严格执行入编“控编通知单”制度。同时,继续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定编定员,实现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现人员编制、实有人员、财政供养人数相对应。

 3、继续完善工资联审和工资基金审批制度。凡行政、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增人增资和工资总额发生变化的,必须经编办、人事、财政三家联合审核后,财政部门才能核拨当月工资;财政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必须在发放工资前到县编办审批;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在财务检查中,对未执行工资联审制度和工资基金审批制度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组织、人事部门按编制进人,财政部门严格按“控编通知单”核拨工资和经费。工资审批继续坚持“四不批”(即:报表不全不批,人员增减原因不清不批,超编进人不批,增人不合理不批)、“三不办”(即:无文不办,无“控编通知单”不办,人员增减无领导签字不办)的原则。

 4、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录(聘)用或调入,必须坚持“人员配备中编制审批在先”的原则,坚持“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的原则,坚持“计划服从编制,增人服从计划,配员服从结构”的原则,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

   (二)审批权限

 1、全县行政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总额的核定。县直副科级以上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升格,由县编委办初审后提交县编委会讨论提出意见,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市编委审批。

 2、县直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检群众团体人员编制的核定、调整由县编委办初审后,提交县编委会审批。 

 3、财政全额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合并,由县编委办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提交县编委会审批,并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4、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及股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设立、更名、撤销,增加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的,由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5、全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县乡机构改革方案,由县编委办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提交县编委会审定。

 6、因工作需要成立的各类领导小组,一律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职能由相关部门承担。

   (三)审批程序

 1、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升格等由主管部门写出专题报告,由县编委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设立依据、职责任务、业务范围等进行论证初审,按审批权限审批。

 2、凡增加内设机构、更名、改变隶属关系、调整人员编制等,必须由主管部门写出专题报告,报县编委办初审后,按审批权限审批。

 3、凡行政和事业单位空编需要补充人员,先由用人单位填写全市统一的“空编补员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加注意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并开具“控编通知单”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配手续,财政部门依据“控编通知单”核拨经费。

 4、超编进人的。原则上不许超编进人,确需引进人才的,由用人单位向主管部门写出专题报告,经组织部或人事局审查加注意见,编办审核并填写“控编通知单”,报县编委会主任签发后,再由组织部、人事局、编办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5、公务员招考录用,县编办根据全县机关和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缺编情况提出编制使用计划,报经县编委会议研究审批后,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依据编制使用计划拟定招考计划,考录的公务员按程序由组织部、人事局、编办分别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事业单位人员的录(聘)用,县编办根据全县事业单位的缺编情况提出编制使用计划,报经县编委会议研究审批后,县人事局依据编制使用计划拟定录(聘)用就业方案,按程序正式录(聘)用的人员,由县人事局、县编办按程序分别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