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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秦安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6-02 】 【选择字号:

  中共秦安县委办公室 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秦安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

  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委办发〔2009〕46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    

   《秦安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八日

   秦安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机构编制基础管理,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形成机构编制管理协调约束机制,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天水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指以《机构编制管理册》为载体,以“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库”为依托,以核准使用编制为前提,以全程监管为手段,将机构编制管理、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管理相结合,实现单位人员编制、实有人员、财政供养人数相对应的一种管理形式。   

 第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册》主要记录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实有人员、经费来源等信息,是使用编制、调配录用人员、提拔任用干部、核定人员工资、核拨单位经费的依据。   

 第五条 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应建立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共同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第二章 管理内容和部门职责   

 第六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设立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的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内设机构、经费来源、主要职责、设立依据等。   

 本办法所称编制,是指单位的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其管理的内容包括编制类型、编制数量、领导职数、核编依据等。   

 本办法所称人员,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使用相应编制的实有人员。其管理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岗位、职务职称等。   

 第七条 县编委办作为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配套政策、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发放、核准《机构编制管理册》并根据机构、编制和人员变化情况适时更新相关信息;   

 (三)建立、修改、维护“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库”;   

 (四)审批编制使用计划;   

 (五)核发“控编通知单”;  

 (六)核发《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证书》,建立编制实名制管理档案。   

 第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依据《机构编制管理册》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干部、录用调配人员、审批工资。   

 第九条 机构编制、人事、财政部门完善工资联审制度,逐月进行工资联审。财政部门应依据《机构编制管理册》核准的编制、领导职数、实有人员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批手续,编制机关、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核拨人员经费。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申报本单位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信息,正确使用《机构编制管理册》,认真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施行后,机关、事业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册》,对本单位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信息进行初始登记,报县编委办审核确认,并输入“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库。”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册》涉及内容经批准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接到批准文件30个工作日内,持《机构编制管理册》到县编委办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确需使用空缺编制通过调动方式补充人员的,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空编补员申请表”,经县编委办批准后核发《控编通知单》。用人单位持《控制通知单》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人员调动手续,然后凭组织、人事部门调动手续,持《机构编制管理册》到县编委办办理人员列编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副县级以上干部、县上职务调整的干部和新任职的干部,由所在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册》和干部任职文件等材料到县编委办办理使用编制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对政策性安置人员,组织、人事等部门应在安置前与县编委办协商提出安置计划,由县编委办直接给接收单位出具《控编通知单》。接收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册》、《控编通知单》、干部行政介绍信等材料到县编委办办理人员列编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对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公开招考的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和编制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招考计划;编委办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录用名单办理《控编通知单》;机关、事业单位接收经公开招考录用的人员后,持《机构编制管理册》、《控编通知单》和录用手续到编委办办理人员列编注册、个人编制证书、建立编制档案等手续。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出、退休、辞职、辞退、死亡的,人员所在单位及时持《机构编制管理册》和相关材料到编委办办理出编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机构编制管理册》实行年审制度。每年1至2月份,县编委办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册》进行集中年审,重点审核《机构编制管理册》的记录与机构编制人员的实际对应情况。   

 第十九条 实行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公示和报告制度。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申报《机构编制管理册》年审前都必须将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在本单位先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日。   

 (二)县编委办每年应向县委、县政府和县编委会报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严格把关,加强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的单位,县编委办停止对其机构编制申报事项的审核;组织、人事部门不予给其办理人员调动和工资审批;财政部门不予给其核拨人员经费和统发工资。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认真遵守机构编制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编委办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给予处分:   

 (一)擅自增设、改变内设机构的;   

 (二)擅自超编制配备人员的;   

 (三)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财政经费的;   

 (四)工作人员在编不在岗或者已经调出、退休、辞职、辞退、死亡等,但不办理出编等有关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吃空饷”的;   

 (五)其他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