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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县委干发[2013]27号 | 发布日期:2013-10-18 】 【选择字号:

  中共秦安县委 秦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秦安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委发〔2013〕27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秦安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秦安县委 秦安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5日   

   秦安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和《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运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县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乡镇机关、群团组织以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使用,是指领导职数的使用组织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补充、配备。工作人员编制使用由机关事业单位提出人员编制使用申请,机构编制部门审核人员编制使用,组织、人社等部门配备工作人员,财政部门核拨人员经费的整体工作过程。   

  第二章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出现空编,确需补充、调整工作人员时,必须坚持“编制使用核准在先”和“编制性质与人员身份相一致”的原则,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报送编制使用申请。由用编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加注意见后,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申请表》,到编办办理编制使用审核手续。    

  (二)办理编制使用核准手续。经编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申请表》上加注意见,报编委同意后,再由编办开具《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通知单》。    

  (三)办理人员补充、调整手续。用编单位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通知单》,到组织、人社部门申请办理人员补充、调整手续。    

  (四)办理入编手续。用编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及组织、人社部门的补充、调整人员手续,在15个工作日内到编办办理人员入编手续,由编办开具《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入编证明单》,并调整更新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数据信息。    

  (五)办理工资手续。用编单位持《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入编证明单》,到人社局核定工资标准或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再到财政局办理拨付人员经费手续。    

  第五条 组织部门在领导干部调配工作中要与编办衔接,按照领导职数管理规定,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补充、配备领导干部。用编单位持党委、政府的正式任职通知和《机构编制管理证》,分别到机构编制、人社、财政部门办理编制和工资等相关手续。兼职或同时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组织部与编办按主要任职或编制空缺情况,确定入编单位。股级干部的调任按一般干部调动办理相关编制手续。    

  第六条 组织、人社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政策性人员安置和人才引进等计划时,按照“计划服从编制、配员服从结构”的原则,事先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超空编情况办理用编审核手续。组织、人社等部门按用编审核情况向上一级组织、机构编制、人社部门申报增人计划,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于已考录、招聘、人才引进、政策性安置人员的分配,组织、人社等部门坚持“充实基层、专业对口、确保重点”的原则提出分配方案,机构编制部门按招考和安置计划进行核对,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由组织、人社等部门与机构编制部门联合发文。

  第八条 对未办理编制使用通知单或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而录用、聘用、调配的人员,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新增人员入编证明单及实名制管理录入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人员经费。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出现人员调出、退休、辞职、开除公职、死亡等情况时,用编单位应当持组织、人社等部门相关手续及《机构编制管理证》,在当月月底前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出编手续,由机构编制部门开具出编证明单,并更新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数据信息。    

  第十条 加强工资基金联审制度,建立人员编制信息定期核对备案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按照工资联审有关规定及时到编办、人社局、财政局对工资经费进行审核。同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应建立信息台账,并相互抄送备案,定期核对,确保编制、实有人员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财政供养人员等信息一致。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纪检机关,组织、机构编制、监察、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加强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规范运行机制,增强工作合力,不断加大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问责制度,靠实部门责任,推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程序使用编制等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机关、事业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要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编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0年10月30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编制管理严格编制工作程序的意见》(县委发〔2010〕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