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省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权限
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
关于对全省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权限
进行调整的通知
省委发〔2008〕37号
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和规范地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规定,省委、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各级各类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管理权限,实行下管一级体制。 自2008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各类事业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下管一级的管理体制。今后,市(州)一级增加事业编制和增设县(处)级以上事业机构必须报省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县(市、区)事业编制管理权限一律上收到市(州)机构编制管理部门。
二、严格审核审批,实行总量管理。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市(州)暂行冻结事业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审批;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准确核实和统计汇总事业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情况。并会同同级组织、财政、人事等部门共同审核后,于2008年10月底前报省编办确认基数;今后增加财政拨款事业编制,省编办将按照总时控制、因地制宜、适度发展、精简高效、动态管理的原则,依据地方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相关因素和指标,分年度下达事业编制调整量;县(市、区)事业编制基数核定工作由所在市(州)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
三、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动态调节机制。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尽快研究制度总量控制、下管一级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考核评估、协调约束、监督检查、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合理核定编制,严格规范管理,健全报批制度,解决事业机构编制管理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用好用活编制资源。
四、加强协调约束,充分发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 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调整后,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组织、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要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事业编制任命干部、审核工资和核拨经费。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人和事,尽快研究建立领导干部任期内的机构编制责任审计制度。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管理权限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调整工作,要加强领导,精心部署,靠实责任,稳妥实施。管理权限调整期间,严禁突击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增核领导职数以及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省编办要按照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印发〈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7〕5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