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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6-18 】 【选择字号:

  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是省委、省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负责全省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指导。

  一、职责任务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研究拟订全省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事业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以及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统一管理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管理省级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工作;协调界定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其与市县的事权划分。审核省党政群机关各部门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三定”规定(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审批市()级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市县乡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工作。

   ()审核厅级、副厅级行政机构的设置,并按程序报批。

   ()审批全省各级行政编制总额和分配方案。

   ()审批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县级以上领导职数总额。

   ()审核厅级、副厅级事业机构的设置,并按程序报批;

   审批全省事业编制的分配方案,统一管理全省事业编制总额。指导并协调市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指导全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

   ()完成省委、省政府和中央编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会议制度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工作制度。凡涉及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核定、体制调整以及与省编委职责任务相关的重大问题,一律提请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特别重大的问题.经委员会讨论后,提请省委、省政府决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凡提请委员会会议审定的事项,由编办主任会议审议后,经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因特殊情况,也可书面分送委员会成员阅审。委员会会议纪要由委员会主任签发。

  三、办事机构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省委的工作机构,又是省政府的工作机构,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省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在办理协调职能、增设机构、机构升格、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等事项时,要在充分调查研究和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并提交委员会会议或编委领导审定。

   ()办公室负责准备委员会会议,草拟委员会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委员会的各项决定,并将实施情况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会报告。

  四、办事程序和文件审批

   ()办事程序

   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由委员会办公室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列出议题,经委员会主任审定后,提请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因情况特殊,也可书面分送委员会成员阅审,由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委员会成员阅审的意见,报委员会主任审定。

  (二)文件审批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重要文件,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一般文件,也可由主任指定的委员签发。

   有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批复及职能调整等方面的文件,经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处理日常工作的一般文件,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