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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消化超编人员工作的通知

【来源:省委办发〔2008〕109号 | 发布日期:2013-06-18 】 【选择字号: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消化超编人员工作的通知

   省委办发〔2008109

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2007年初,根据中央编委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为解决公务员登记后的遗留问题,省编办在向各市(州)下达行政编制时,要求各地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自然减员指标用于消化党政机关的超编人员。最近,中央编委专门召开会议、下发文件重申了这一要求。根据中央编委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2011年前如期完成全省党政机关消化超编人员的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消化超编人员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全面消化超编人员,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妥善、全面地消化超编人员,事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事关机构编制纪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消化超编人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切实把消化任务落到实处。

  二、制定实施方案,靠实工作责任

   (一)以市(州)、县(市、区)为单位,尽快研究制定20082011年本地区全部消化超编人员的工作计划,对目标任务、年度数量、政策规定、保障措施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这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分解任务,做好工作。

   (二)超编的市(州)和县(市、区),要将20082011年的年度自然减员指标用于消化超编人员。

   (三)超编的市(州)和县(市、区)两级党政机关,2011年之前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公务员招录工作,除军转干部外不再安排其他统配人员。

   (四)凡空编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调整的规定和要求,严格管理,严控入口,全面推行凡进必考制度。

   (五)各地要积极探索消化超编人员的有效途径和办法,鼓励超编人员向缺编单位流动、向基层流动、向企业流动,多渠道消化、安置超编人员。

  三、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长效约束机制

   消化超编人员是一项硬指标、硬任务,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全部完成。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禁自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严禁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与机关行政编制混用,严禁超编进人。凡行政、事业单位再超编进人的,要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严肃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同时省财政按照超编人数相应核减转移支付补助。在消化超编人员过程中,对全部完成消化超编指标,且当年财政供养人员总数比2007年底减少的市(州)和县(市、区),省财政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党政机关超编问题情况复杂,任务艰巨,涉及广大超编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消化超编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纪检、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参加的消化超编工作小组,采取相应措施,定期对消化超编人员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消化工作按期完成。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超编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定有效措施,强化纪律约束,确保消化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社会稳定。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机构编制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工作的配合约束机制,从源头上解决超编进人、混编混岗等问题,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积极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行机构编制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各市(州)消化超编人员进展情况要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编委作出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