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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来源:市委办发〔2007〕71号 | 发布日期:2013-06-18 】 【选择字号:

  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

  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771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今年五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的通知(省委办发〔200740号),对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各县区各部门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一系列文件规定,在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目前一些县区和部门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擅自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超编制进人、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吃空饷”、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等问题。为了贯彻中央、省上《通知》精神,严格执行中央、省上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行政机构编制管理

   1、严格行政机构的审批权限。副县级以上行政机构设置的审批权限在省机构编制部门。副科级以上行政机构的审批权限在市机构编制部门,县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等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市编委审批。市、县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因工作需要成立的各类领导小组,一律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职能由相关部门承担。

   2、严格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各县区各部门不得在省、市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各县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本级行政编制,但必须在批准的总额内进行。市、县区、乡镇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必须经省机构编制部门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工作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机构编制主要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

   3、严格领导职数的管理权限。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由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严禁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干部。

   4、按照“管办分离”、政事分开的原则,实行行政机构与事业单位相分离。行政机构不得加挂事业单位的牌子或与事业单位合署办公;事业单位也不得“借壳”行政机构转换“身份”,变相扩大行政机构和行政编制的范围。

  二、严格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1、严格规范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各县区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公益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增加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应在现有总量中进行调整;确需增加的,要严格按程序审批。

   2、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也不得从自收自支和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向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调整编制。

   3、严格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权限。副县以上事业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等由市编委审核,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市直科级、副科级财政预算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增加财政拨款事业编制的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市编委审批。市直科级、副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设立、增加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的,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县区科级、副科级事业单位,由县区编委审批,经县区党委、政府同意后,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县区按规定权限审批设立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应当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4、对县区事业单位编制试行总量控制。要改变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传统做法,市机构编制部门要对县区所属事业单位的编制总量进行控制,按照全市财政供养系数控制目标的要求,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测算各县区财政供养人员事业编制控制数,经市编委批准执行。

  三、严格控制乡镇机构编制

   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严格控制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编密发〔20046号)精神,在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和日常管理工作中,严格控制乡镇现有机构、编制、人员,严守乡镇机构编制、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和社会稳定两条底线。乡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由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县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乡镇机构编制,乡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在编制之外聘用和借调人员。

  四、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机构编制审批程序

   1、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机构编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各主管部门都要专题报告,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党委、政府)或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凡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提出的机构编制事项,党委、政府不予讨论研究。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讲话时,不得涉及机构编制事项。凡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事先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一家受理、一家承办、一家发文”。

   2、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部门机构编制事项。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部门文件、会议纪要、领导同志讲话、提建议、批资金、上项目、搞检查、评比、达标、打招呼等形式和手段,要求县区政府或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上下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各业务部门擅自对机构编制事项作出的规定,一律无效。

  五、依法管理机构编制,不断探索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1、认真贯彻国家、省上有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法规。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省上出台的有关行政机构编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大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力度,完善各级党政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实行机构编制管理实名制。要继续贯彻执行市政府天政发〔199674号文件精神,实行入编“控编通知单”制度。同时,要全面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定编定员,实现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现人员编制、实有人员、财政供养人数相对应。

   3、逐步建立机构编制公开制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及其执行情况,要通过有效形式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台帐和机构编制管理信息系统,完善机构编制统计和报告制度,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全面。

  六、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与制约机构,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管理等方面的综合约束机制。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才能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开设帐户并发放工资。

   凡行政和事业单位空编需要补充人员,必须先由单位申报“空编补员申请表”,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审批,开具“控编通知单”后,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配手续,财政部门依据“控编通知单”核增经费。对超编或未办理“控编通知单”进入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聘用(任)、调任手续、核定工资,财政部门不得核拨经费,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坚持人员配备编制审批在先的原则,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尽快完善措施,严格执行“控编通知单”管理制度。

   从严控制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空编单位进人严格按编制使用计划和“凡进必考”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录。

  七、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

   1、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内容,领导离任要进行机构编制责任审计。各县区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贯彻执行机构编制负有主要责任,要带头落实中央编办“五不准”的要求,即“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级别、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

   2、加强对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认真贯彻实施中央编办、监察部制定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时一步建立健全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举报受理制度,加强“12310”机构编制监督举报电话和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机构编制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

   3、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查处力度。各县区各部门要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整改。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予以纠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于需要追究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八、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

   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适应深化行政管理改革的新形势,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切实抓好中央、省上有关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要加强机构编制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体系,大力支持机构编制部门的工作,当好他们的坚强后盾,使他们敢于坚持原则,大胆工作,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强业务学习和理论研究,不断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要坚持原则,严格管理,秉公办事,充分发挥把关、协调、监督等职能作用,促进机构编制工作健康发展。

  

                                                                                                                                            OO七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