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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县(区)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天市编办发〔2008〕138号 | 发布日期:2013-06-18 】 【选择字号:

  天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区)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权限

  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市编办发〔2008138

  

各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县(区)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调整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OO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调整实施意见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对全省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进行调整的通知、》(省委发〔200837),省编办《关于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调整的实施意见》(甘机编办发〔200838),市委、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事业机构编制权限调整的通知》(市委发〔200854号)精神。现就我市县(区)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调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与原则   

     l、目标要求。按照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要求,以总量管理、保障重点、健全机构为重点,建立事业编制总量控制,下管一级体制,进一步加强事业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机构编制保障。

   2、基本原则。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调整实施的基本原则是: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精简高效、合理配置;健全机制、有效监督。

  二、程序与审批

   ()事业编制审批程序

    1、申报。各县()申报年度事业编制调整数的,由县()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党委、政府和编委审定后,以县()编委文件报市编办(一式6),并提交下列资料:

   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县()拟调整事业编制的年度数量、使用方向和原因理由等。

   论证报告,主要包括本县(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情况、拟调整编制的各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增(减)和业务范围扩展(收缩)情况、编制调整后事业单位社会效益分析及与现有同类事业单位职责任务比较情况等。

   相关材料,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参照文件等。

   2、受理。各县(区)要求调整事业编制的报告由市编办受理。

   3、审核。市编办受理县(区)要求调整事业编制的报告后,应对受理材料的完整性、翔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凡上报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应由相关县(区)补报有关材料和必要的说明;凡上报材料论证不充分、材料不翔实的,应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审核后应形成书面意见。

   (二)事业编制的审批办法

   1、审批权限。省编办以各县(区)2007年机构编制年报数据为主,综合考虑县(区)城区总人口、县(区)城区非农业人口、县(区)城区面积、建成区面积、县(区)城区生产总值、县(区)城区财政预算内收入、行政区划等七项指标(以统计部门认定的数字为准)因素,提出各县(区)事业编制基数首次认定意见,提交省编委审定,由省编办审批;各县(区)事业编制年度调整数,由县(区)编办申报,市编办受理审核后上报省编办审批;对省编办审批的我市年度事业编制调整总数,每年由市编办按照省编办的有关规定集中审核、分解下达一次。

   2、乡镇事业编制。2010年年底之前,乡镇事业编制控制数额仍按省委办〔200527号、省编委〔20057号和市编委〔2005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其他编制。中央和省上下达的专项事业编制,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分配下达。

   (三)事业机构的申报与审批

   各县(区)凡副科级以上事业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以及调整领导职数的,仍按原规定权限、程序和办法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法律法规和中央、省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时间与要求

   (一)时间安排

   1、上报时间。各县(区)于20081015日前将申请认定编制基数的报告和相关材料报市编办。

   各县(区)事业编制年度调整的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应于每年12月至次年120日前送达市编办。

   2、审批时间。经省编办审批的各县(区)2008年事业编制基数,由市编办于今年年底下达各县(区)。

   各县(区)2009年及以后年度事业编制调整数由市编办于当年上半年下达。

   (二)有关要求

   1、总量管理。各县(区)2008年事业编制基数确认后,市编办对各县(区)的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建立台帐,一年一核,随机抽查。

   各县(区)收到市编办下达的事业编制年度调整文件后,应依据改革发展需求和财政供养能力等因素研究使用。各县(区)的分配数额不得突破市上下达的计划总额,节余留用。

   各县(区)分配使用结果务必于当年11月底前报市编办备案。

   2、分类管理。各县(区)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将新增编制主要用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事业单位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有明确要求加强的事业单位;对新组建且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要分期分批审批编制;对经批准合并、分设的事业单位,要重新核定编制;对转制改企和撤销的事业单位,要及时收回编制。

   3、结构化管理。在事业编制总额内,各县(区)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实行严格的结构化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一般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70%。

   4、动态管理。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调整后,各县(区)机构编制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动态管理工作。通过动态管理和调整,促进人员结构的改善和编制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组织与纪律

   1、加强组织领导。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调整工作政策性强,牵动面广,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县(区)机构编制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安排部署,制定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调整的组织、实施工作。

   2、严格机构编制纪律。事业编制下管一级后,县(区)机构编制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无编制审批工资和核拨经费。凡违反机构编制纪律和规定的,要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追分责任、严肃查处,并商请财政部门相应削减转移支付资金。

   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调整期间,如有突击增加编制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除宣布无效;从严处理外,将在编制调整计划中予以减扣。

   3、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县(区)机构编制部门要主动争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支持配合,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保障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实行机构编制工作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本《实施意见》自200911日起实施,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县(区)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摸底表(一);

   2、县(区)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摸底表(二);

   3、县(区)事业编制基数申报表;

   4、县(区)事业编制使用情况备案表;

   5、县(区)事业编制年度调整报告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