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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水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委办发〔2008〕89号〕138号 | 发布日期:2013-06-18 】 【选择字号:

  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水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889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

   《天水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200911日起在市直、县区直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乡镇机关及其事业单位施行;201011日起在市直、县区直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OO八年八月十五日

  

     

  天水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机构编制基础管理,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形成机构编制管理协调约束机制,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合于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协法所称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指以《机构编制管理册》为载体,以“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库”为依托,以核准使用编制为前提,以全程监管为手段,将机构编制管理、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管理相结合,实现单位人员编制、实有人员、财政供养人数相对应的一种管理形式。

   第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册》主要记录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实有人员、经费来源等信息,是使用编制、调配录用人员、提拔任用干部、核定人员工资、核拨单位经费的依据。

   第五条     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应建立协调配合和制约机构,共同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第二章    管理内容和部门职责

   第六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设立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的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内设机构、经费来源、主要职责、设立依据等。

   本办法所称编制,是指单位的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其管理的内容包括编制类型、编制数量、领导职数、核编依据等。

   本办法所称人员,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使用相应编制的实有人员。其管理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岗位、职务职称等。

   第七条     机构编制部门作为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配套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制作、发放、核准《机构编制管理册》并根据机构、编制和人员变化情况适时更新相关信息;

   (三)建立、修改、维护“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库”;

   (四)审批编制使用计划;

   (五)核发“控编通知单”;

   第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依据《机构编制管理册》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干部、录用调配人员、审批工资。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依据《机构编制管理册》核准的编制、领导职数、实有人员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批手续、编制机关、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核拔人员经费。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申报本单位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信息,正确使用《机构编制管理册》,认真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施行后,机关、事业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册》,对本单位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信息进行初始登记,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输入“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库”。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册》涉及内容经批准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接到批准文件30个工作日内,持《机构编制管理册》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确需使用空缺编制通过调动方式补充人员的,应于上一年底前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本年度的编制使用计划(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申报),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核发《控编通知单》。用人单位持《控编通知单》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人员调动手续,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列编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市委管理的干部,由所在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册》和干部任职文件等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使用编制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对政策性安置人员,组织、人事等部门应在安置前与机构编制部门协商提出安置计划,由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给接收单位出具《控编通知单》。接收单位凭《机构编制管理册》、《控编通知单》、干部行政介绍信等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列编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对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公开招考的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招考计划;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录用名单办理《控编通知单》;机关、事业单位接收经公开招考录用的人员后,持《机构编制管理册》、《控编通知单》和录用手续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列编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出、退休、辞职、辞退、死亡的,人员所在单位及时持《机构编制管理册》和相关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出编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机构编制管理册》实行年审制度。每年12月份,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对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册》进行集中年审,重点审核《机构编制管理册》的记录与机构编制人员的实际对应情况。

   第十九条     实行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公示和报告制度。

   (一) 机关、事业单位在申报《机构编制管理册》年审前都必须将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在本单位先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日。

   (二)机构编制部门每年应向同级党委、政府和编委会报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严格把关,加强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的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停止对其机构编制申报事项的审核;组织、人事部门不予给其办理人员调动和工资审批;财政部门不予给其核拨人员经费和统发工资。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认真遵守机构编制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部门依法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处理措施:

   (一)擅自增设、改变内设机构的;

   (二)擅自超职数配备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的;

   (三)擅自超编制配备人员的;

   (四)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财政经费的;

   (五)工作人员在编不在岗或者已经调出、退休、辞职、辞退、死亡等,但不办理出编等有关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吃空饷”的;

   (六)其他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行为。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可依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11日施行,原我市实行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预算管理手册》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