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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县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清理工作指南

【来源:秦政办发〔2015〕14号 | 发布日期:2015-03-26 】 【选择字号: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张清单一张网”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97号)和《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张清单一张网”工作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516号)文件精神要求,为切实做好秦安县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简称“权责清单”)清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指南。

一、清理范围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清理范围是县政府工作部门、县直事业单位、县政府派出机构及驻秦有关单位。

二、权力清单的清理

(一)清理原则

县政府工作部门职权清理建立权责清单工作,明确了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等五项原则。其中,职权法定和简政放权是清理的核心原则,也是把握整个工作的根本指针。因此,开展职权清理建立权责清单工作,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为依据,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市、县关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等要求推进。

(二)清理标准

1.职权梳理。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本部门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职责进行认真梳理。部门权力清单须规范列明职权名称、实施主体、实施依据、承办机构(包括内设机构、下属事业单位及相关单位)等,力求使部门工作可考量、可评估。

2.职权的清理、调整。

1)职权取消。

a、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职权,原则上予以取消。行政许可以外的各类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经省政府确认,按照法定程序,提请立法设立行政许可或其他管理措施。

b、国务院已明确取消的职权事项,省政府部门有对应或类似行政职权的,应当予以取消。

c、虽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权力,提请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取消。

(2)职权转移。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制定、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预警、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业纠纷调解等行业管理和协调事项,原则上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水平能力的评价、认定,以及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管理,原则上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

 (3)职权整合。确需保留的职权,工作内容相同或相似,具有前后环节反复核准、审查、确认等情况的,要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进行整合。对前后环节反复核准、审查、确认等情况的,应重点提出对两项职权进行整合归并的建议。

3.职权严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时难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或取消的行政权力,应当建立相应的特别管理措施,予以严格规范管理。

4.职权加强。根据部门履职情况和权力配置情况,围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的要求,重点在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提出职权加强的意见建议。

(三)权力依据

职权法定原则是政府部门职权清理建立权责清单的首要原则,也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所谓职权法定,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自行设定。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职权法定的原则,我们将本次职权清理工作的权力设立依据,严格限定为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来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当然,这是总的要求,具体情况仍然要县别对待。清理过程中,如果法律对于行政权力的设定依据有严格规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如《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决定,因此,部门规章就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不能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如果法律对于行政权力的设定依据没有严格规定的,就默认要有规章以上的职权依据。

特别说明:法律、法规、规章作为权力依据的,要列明具体的条款序号,并填写条款的具体内容。

(四)权力范围

开展清理并列入权责清单的职权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

部门内部管理职权(包括部门自身管理、政府部门之间和层级之间的管理)、宏观管理职权(比如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标准制定等)因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暂不进行梳理,不列入权责清单。

(五)权力类别、权力名称及梳理口径

列入权责清单的行政权力,原则上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及其他行政权力等十类进行划分。

行政权力的名称一般由权力指向的行为(对象)和权力种类两部分组成。权力名称表述应简洁、清晰、准确、规范,尽可能避免使用“管理”、“组织”、“推进”、“会同”等词语。

1.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包括普通许可、特许、核准、认可、登记等。

名称规范:行政许可的名称应与我县公告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中的名称一致。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教师资格认定等。

梳理口径:行政许可以县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为准,权力名称、实施依据、实施机关、放权情况等务必与公布的目录一致。

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法定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制裁的行为。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

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的处罚。如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处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等。

梳理口径:同一个法律条文同一款下面的行政处罚事项,归并为一个处罚事项,填列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职权。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2)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4)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5)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对于以上同一条款下五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归并为一个行政处罚职权,权力名称可以表述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特别说明:对于同一行政主体管理范围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同的法律规范同时作出处罚规定的,仍应作为一个行政处罚权填列,并在实施依据中将几个作出规定的法律规范的相应条款内容都填写清楚。

3.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名称规范:建议按照法条的具体规定概括权力名称。

梳理口径:建议按照法条来进行梳理,同一个法律条文同一款规定的行政强制,归并为一个行政强制事项。

4.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如税收、排污费、资源费、土地房屋征收等。

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征收。如耕地占用税征收、社会保险费征收、排污费征收等。

梳理口径:财政、税务部门征收的税费,按照征收依据的不同,建议按照一个征收依据填列一个行政征收职权的原则把握。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权力,建议与财政、物价部门发布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一致。

特别说明:列入行政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行政主体直接依据征收权所进行的收费,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如果相应的收费附属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职权,那么就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而应归入行政许可、其他等职权事项进行清理,并需要在行政许可、其他事项相关栏目中注明收费依据和标准。

5.行政给付。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如给付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安置费、救济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提供等。

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给付。如抚恤金给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等。

梳理口径:建议按照一种给付类别填列一项给付职权的原则掌握。

6.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土地权属纠纷、劳资纠纷、商标纠纷、专利纠纷等。

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裁决。如拆迁补偿纠纷裁决、土地权属争议裁决、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等。

梳理口径:建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来梳理,相关法条规定一件裁决事项,填列一项行政裁决职权。

7.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证明、登记、鉴定、鉴证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

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登记(证明、鉴定、认定等)。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土地权属登记、产品质量鉴定、原产地证明等。

梳理口径:建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梳理。特别要注意行政确认与行政审批两者之间的县分:一是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事实、身份、能力的确认,不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后者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资格,具有赋权性质。二是法律效果不同。前者是对既有的事实、身份、能力的确认,其效力溯及既往;后者是准许行政相对人今后从事某种行为或享有某种权利,其效力针对未来。三是裁量范围不同。前者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只要符合确认的要件,就予以确认;后者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需要择优赋权,通常有数量限制。

例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等,对于通过认定的企业来说,获得了原来没有的身份、资格,并可以通过这种身份和资格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因此,应归入其他审批权。

8.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的奖励。如授予“劳动模范”称号、授予科学技术奖、记功表彰等。

名称规范:建议按行政奖励的实际内容填写权力名称。如授予甘肃省劳动模范称号、授予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等。

梳理口径:建议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甘肃省政府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目录进行梳理。

9.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法律、法规、规章里规定了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即可列为权力清单中的行政监督。

10.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行政权力是指以上9类行政权力不能涵盖的行政权力事项。具体分为以下几个子类:

1)年检。年检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管理对象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年度检查,以确认特定管理对象资格、能力或质量状态的一种制度。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年检;车辆、特定设备的年检;特定行业的许可证年检等。

工商总局决定,自201431日起,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县)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检工作,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对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对年度报告内容不审查,这有别于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年度检验制度。可以归入“备案”职权。

2)备案。备案是指向行政主体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的一种制度。如工商登记备案、房产合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等。

梳理口径:需要行政主体同意才能办理的事前备案,如我县发改、安监、商务局等单位都有备案项目,属于实质意义上审批行为,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事后告知性备案,应归入相应的审批类权力。

3)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是指行政主体对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一定行政县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项资金的分配及其使用的监督管理。如专利专项资金分配、节能专项资金分配、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分配等。

名称规范及梳理口径:建议按照一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填列一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权的原则进行填报。

4)其他审批权。其他审批权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除政府公告的行政许可、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以外的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审批权力。包括转为省级政府内部管理的34项和各类产品、项目、企业、园县认定,工程、项目验收等。具体职权名称如:技术产业基地认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

5)审核转报。审核转报是指行政主体对有关管理事项进行审核并转报上级机关审批的行为。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审核转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审核转报、中小企业国家专项资金审核转报等。

6)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其管辖领域范围内的有关纠纷,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平等协商、互相谅解,解决纠纷矛盾的活动。包括基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公安机关对治安管理过程中矛盾纠纷的调解;科技部门对专利纠纷的调解;工商部门对合同争议等。具体职权名称如:商标侵权赔偿争议调解等。

7)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一定范围内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行为。

梳理口径:行政监督检查往往贯穿于日常行政管理全过程。通常与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其他行政行为紧密相关,如果行政监督检查行为能够为其他行政行为所包涵,或是其他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就不必单独填写。此处要填写的是,不能为其他行政行为所包涵的独立的行政监督检查行为,如行政监察、审计等行为和治安、消防、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和劳动监察等领域的监督检查行为。这些行为既是行政权力,更是行政主体的责任。对此,要予以重视,认真梳理,并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结合起来,防止不作为、乱作为,保证监管到位。

8)其他。包括行政复议、行政征用等其他上述子类不能涵盖的职权。

行政复议,名称统一为:对××管理方面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如“对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梳理口径:鉴于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的事由较为复杂,行政机关实际承担的行政复议事项相对不多,建议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在填列部门行政复议职权时统一填写一项行政复议事项。

三、明确公共服务事项

按照强化公共服务的要求,梳理本部门以促进社会发展为目的、直接为行政相对人行使各项权利创造和提供必要条件所开展的具体服务事项,以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已经列入权力清单的相应服务事项,不再重复梳理。

(一)公共服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次梳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属于狭义概念,指以满足公民的某种具体的直接需要为目的,为行政相对人行使各项权利创造和提供必要条件主动开展的活动,其基本特征是该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没有直接的强制力,一般包括基础性服务、经济性服务、安全性服务和社会性服务等。梳理中,要防止公共服务事项行政化,不能将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列为公共服务事项,变相成为权力清单。

另外,按照政府责任在于保住基本、补上短板、兜好底线、促进社会公正的要求,在梳理公共服务时,要突出部门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服务一般包括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义务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人口计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的服务内容。

(二)基础性服务是部门为公民及组织提供的从事生产、生活、发展等活动都需要的服务,如:提供水、电、气,交通与通讯基础设施和服务等。此类公共服务主要由专业部门提供。

(三)经济性服务是部门                          

为公民及其组织(企业)从事经济发展活动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部门开展的科技推广、业务咨询、政策性信贷、融资担保平台、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技术产品交易平台、通过政务服务网提供信息、检验检测、受理投诉举报、政策宣传等活动。如:科技局搭建的科技信息和交易平台,农业局承办的农业博览会等。

(四)安全性服务是部门为公民提供的安全服务。如:公安部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处置居民投诉,卫生部门提供的疫情处置,消防部门组织消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受理火警电话及时扑灭火灾和紧急性救援等方面的服务。此类公共服务主要由专业部门提供。

(五)社会性服务是部门为满足公民的社会发展活动的直接需要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就业、教育、医疗、普法、技能培训、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环境保护等等。如:民政部门为困难群体提供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为农村五保对象提供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为受灾人员提供救助,为残疾人、孤儿、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福利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婚姻登记服务,为身故者提供殡葬服务。人力社保部门为全体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服务;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提供就业援助;为失业人员、农民工、残疾人、新成长劳动力等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等。还有人社部门组织举办的人才和劳动力资源交流会,农业部门承办的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等。

(六)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以部门名义进行梳理,并注明承办单位;如果一个部门同时承担多类公共服务事项的,可以按照不同类别进行排序。

四、责任清单的清理

编制部门责任清单,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从落实主体责任出发,梳理部门实施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提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管理和保护环境资源等方面的职责,强化履职责任,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公共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接受社会监督,切实解决政府管理越位、缺位、错位问题,防止行政管理不作为和乱作为,着力构建与权力清单相配套的“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部门职责体系。

(一)编制责任清单的原则。一是坚持准则法定原则。部门责任清单原则上以“三定”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没有合法依据的,不纳入编制范围。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原则。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围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以社会关注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导向,重点明确部门履职范围,解决职责交叉重叠,理顺职责关系,厘清责任边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公共服务。三是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部门责任清单应当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不予公开的除外),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二)责任清单与“三定”规定的关系。“三定”规定是部门设立和运转的基本规则,但由于“三定”规定内容较为宏观,在实际运行中容易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等不协调现象。责任清单是在“三定”规定基础之上,把各部门在实施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提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管理、保护环境资源等方面的职责一一厘清,分解为具体工作事项,落实管理主体,并理顺职责交叉,准确直观地表达行政主体所承担的责任,有利于解决行政主体不作为问题,更加有效地接受社会监督。

(三)责任清单的内容。责任清单的主要内容包括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

1.责任事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编写责任事项时,应结合具体权力事项的自身特点,科学、合理地划分权力运行环节,并明确各环节责任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责任:一是受理阶段责任;二是审查阶段责任;三是决定阶段责任;四是送达阶段责任;五是事后监管责任;六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追责情形。未按照责任事项规定履行义务带来各种可能的不良后果。

追责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二是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三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使权力应尽义务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四是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五是出现的腐败行为;六是兜底条款“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情形源于责任事项,是对责任事项的逆向解读,是实施追责问责各种可能的描述。

涉及多个部门协同配合行使的权力,其责任清单通过责任事项的关键环节细化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内容,明确任务分工,配合追责情形对责任主体的行权过程进行约束,各部门职责边界得以厘清,有效解决职责交叉、重叠问题,减少部门之间的推诿现象。

五、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关系

权力清单是为理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将政府及各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流程以清单的形式加以详细列举并对社会公开,实现把行政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使之科学有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可以有效解决行政主体乱作为问题,其中重点在于“法无授权不可为”。责任清单从主体责任的角度对部门权责进行直观表述,可以防止行政主体不作为问题,其重点在于“法定职责必须为”。权力清单注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有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任清单侧重行政主体应该履行的主要职责,包含对政府部门之间、层级之间的管理和标准制定等宏观管理权限,且更加注重履行职责的分工,明确交叉重叠职责的主体责任。这两张清单都是在现有“三定”规定基础上所进行的深化细化,有助于实现部门职能(职责、职权)精细化管理,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今后“三定”规定的重要内容。

六、权责清单的清理流程

制定科学的工作流程,是做好权责清单清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这次县政府部门清理确定为 “三报三回”的工作流程,主要内容为:县政府部门开展职权清理和履职分析,上报职权清理资料;县编办征求县政府、专家意见,研究汇总后反馈县政府部门,这是“一报一回”;县政府部门根据“一回”反馈意见对需要调整的权力事项等研究提出补充答复意见,再次上报清理资料,县编办会同监察、法制等部门开展审核,并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代表、有关专家等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研究汇总后再次反馈县政府部门,这是“二报二回”;县政府部门对反馈的重点事项和问题进行研究,进一步调整完善相关资料,第三次上报清理资料,县编办研究后提出意见建议报县政府核准。县政府核准后,各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权责清单。总的来说,工作流程制定过程中,要十分注重加强部门协调对接,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切实加强研究会商,主动争取理解支持,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特别说明:清理过程中,坚持基层导向、需求导向,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汇聚民智,吸收民意,是做好权责清单清理工作,确保职权清理科学性、合理性、权威性的关键。为此,可以建立以下几个方面的意见建议征集机制:一是县政府意见征求机制,将部门梳理出的权力事项转给县政府,由县政府组织社会各界进行论证,充分征集基层群众和企业的意见建议,结合基层的发展需求、承接下放事项的能力等提出职权取消、转移、下放等的意见建议;二是专家咨询机制,依托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组建由经济、法律、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领域专家构成的咨询团队,提供决策咨询服务,推动清理决策的专业化和科学化;三是权责清单顾问机制,聘请熟悉政府工作、经验丰富的老领导作为咨询顾问,帮助审核把关,强化决策的正当性;四是部门会商机制,由机构编制、监察、财政、法制、政策研究等承担相关领域改革任务、工作职能相对超脱的部门组建工作班子,定期开展会商研究,及时解决权责清单清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七、填表说明及要求

(一)部门职责梳理登记表

1.细化职权名称应与《部门行政职权清理汇总表》中职权名称对应;

2.职权类别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及其他行政权力等;

3.“其他行政权力”包括直接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关系的指导、检查等,以及立法、规划、计划、调研等重大的管理服务行为和备案、委托、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等;

4.调整意见包括职权精简、取消、转移、整合归并等,如无调整意见可填写“保留”。

(二)部门行政职权清理汇总表

此表要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及其他行政权力10类项目,分类填写部门所有的行政权力项目。行政权力事项应列举全面,名称规范,分类准确,按照顺序将本部门行政权力类别列全。如无某种行政权力类的可在其下可填写“无”。

1.职权名称应与《部门职责梳理登记表》中职权名称对应;

2.职权类别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及其他行政权力等;

3.“其他行政权力”包括直接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关系的指导、检查等,以及立法、规划、计划、调研等重大的管理服务行为和备案、委托、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等;

4.调整意见包括职权精简、取消、转移、整合归并等,如无调整意见可填写“保留”。

(三)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分表(ⅩⅩ类)

此表系各部门对本单位全部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调整过程的具体反映,经清理调整后行政权力事项分表项目数应与总表一致,项目名称应准确并与总表一致,分类别填写。如:行政许可类、行政处罚类等。

1.“实施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

2.“实施对象”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3.“承办机构”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受委托的事业机构或其他组织等;

4.“公开范围”是指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部门内部公开或不予公开;

5.“办理数量”是指行政权力事项在近三年内的办件量;

6.“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是指行政权力事项收费(征收)的具体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征收)的填写“无”;

7.“调整意见及理由”应注明取消、下放、整合、优化、转移等具体意见,并说明主要理由,如无调整意见可填写“保留”。

(四)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交叉分散情况登记表

部门行政权力交叉,是指本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存在行政权力交叉的情况,不包括已明确牵头部门、其他部门配合的情形。此表应填写行政权力事项名称、事实依据、涉及部门、交叉分散情况、理顺权力意见建议和主要理由。没有行政权力事项交叉分散情况的部门,可在此表第一行“项目名称”栏填写“无”。

(五)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公共服务事项是指各部门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类服务的事项,应填写清楚事项名称、主要内容、承办机构和联系电话。

(六)部门权责清单(样式)

1.单位名称:权责清单标题的单位名称用全称,如“秦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权责清单中的实施主体用简称,如“县人社局”;

2.实施依据:对于“实施依据的名称,应以书名号引用全名,法律法规规章格式为“《××××》”,规范性文件格式为“发文机关(用简称)+《关于××的××》+(发文字号)”;对于颁布字号,法律、法规、省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不标注颁布字号,部委规章、省政府规章要标注颁布字号,如部委规章标注为“××部令”(单位用简称)第××号”,省政府规章标注为“省政府令第××号”,规范性文件标注为“发文字号”;

3.引用多个实施依据的,按照效力层级予以排序,序号用阿拉伯数字。

4.承办机构应填写机关内设机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下属事业机构名称。

5.责任事项:按照六个阶段的责任填写(责任填写要具体详细),一是受理阶段责任;二是审查阶段责任;三是决定阶段责任;四是送达阶段责任;五是事后监管责任;六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追责情形:按以下六种情况填写,一是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二是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三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使权力应尽义务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四是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五是出现的腐败行为;六是兜底条款“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七)部门权责清单工作负责人和联络人员名单

按照表中具体要求填写。

以上7张表格要求为Excel格式(可在县政府网站或秦州县机构编制网下载),除“部门行政职权清理汇总表(表2)”以A4纸竖向表格制作外,其余6张表格均以A4纸横向表格制作。

八、权责清单的公布和管理

权责清单是这次县政府部门职权清理工作的主要成果。经过审核确认的权责清单,通过县政府政务大厅、县政府门户网站、县机构编制网及各部门门户网站等予以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每一项行政权力的基本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权责清单包括项目名称、类别、实施依据、实施主体、承办机构、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备注等内容。要建立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各部门要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要求,定期对权责清单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县编办核准后调整公布。

特别说明:对于以委托形式下放的职权,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权力清单中,实施机构栏目应当列明受委托的单位名称,并在备注栏注明“委托××单位行使”。对于以受托形式承接的职权,也应列入受托部门的权力清单,并在备注栏注明“受××单位委托行使”。

九、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本身是对前端审批事项和已经取消的审批管理而言的。因此,应针对行政许可、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监管、事前备案、其他审批权等事项、依法进行专项监管的职责和各类在简政放权中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重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应包括适用的行政权力名称、监督检查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处理等要素,力求内容完整、措施完善、程序规范、处理有据、监督有力。

特别说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年检、行政确认等职权,本身就是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是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不应要求部门针对这类职权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李克强总理在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强调,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放和管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两个轮子,政府管理要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要重点围绕人民群众反应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造成大的危害的领域,建立健全专项监管制度。

十、需要提请修改法律法规规章和简政放权的事项

各部门研究提出简政放权意见时,不要拘泥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因此,在职权清理过程中,对于虽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职权,要提出修改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取消的意见建议;对于由上级部门实施但不符合地方发展实际的职权,要提出取消和转移的意见建议;对于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要提出下放行政管理权限的意见建议。各部门对需要国家层面取消、转移、下放行政管理权限或者修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事项,要进行全面的梳理汇总,并报县编办,县编办分析梳理后,以需要市级研究解决的“问题清单”的形式,报市编办(市审改办)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