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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安县权责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6-12-04 】 【选择字号:

秦政办发〔201570                

 

 

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秦安县权责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驻秦有关单位:

《秦安县权责清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职责分工和任务要求,建立相应工作保障机制,抓好行政权力清单、部门责任清单在网上“行权”。

 

  

 

 

                            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10

 

秦安县权责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统一、规范全县行政权力事项库、部门责任清单库管理,保障行政权力、部门责任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审改办”)和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管理县级行政权力清单、部门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内容的审核、调整和公布,并指导县政府各部门对其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分门别类进行梳理;县政府各部门需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报县审改办进行审核。

第三条  行政权力事项库、部门责任清单库中的权责事项和相关信息统一在甘肃政务服务网上公开发布。

第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的梳理、加载、发布及相关内容的更新维护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保障机制,组织本部门对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等内容进行梳理、加载、发布和更新维护。县审改办负责全县各部门权责清单内容的审核、调整和公布。

第六条  行政权力事项库、部门责任清单库信息维护工作遵

循合法、及时、合理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权力事项库、部门责任清单库中的事项调整,由行使权力事项的部门作为申请人,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应的调整手续。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权力事项库、部门责任清单库中的行政权力事项、责任事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更新:

(一)因法律法规等权力依据发生变化或权力事项的名称、法定时限发生变更的;

(二)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涉及权力事项的实施主体变更的;

(三)因权力事项内部工作流程、外部流程、承诺期限、收费标准、裁量基准等工作内容或要求发生变更的;

(四)因权力静态信息,如办公地点、联系电话、常见问题解答、监督电话、业务(服务)指南、表格等内容发生变更的;

(五)因责任事项、部门职责发生变更修改的;

(六)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修改的。

前款第(一)、(二)、(六)项内容的变更,由行使权力事项的部门提出,经县审改办审核并按有关程序提请县政府审定后,在行政权力事项库、责任事项库中自行修改;第(三)、(四)、(五)项内容的变更,由行使权力事项的部门提出,经县审改办审核后,在行政权力事项库中、责任事项库中自行修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事项,由行使权力事项的部门提出,报县审改办申请暂停(或挂起)行使:

(一)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本地区不具备权力行使的条件和环境,行政机关从未行使过的;

(二)权力事项三年以上未发生办件的;

(三)权力事项周期性办理,在办理周期结束至下次办理周期开始期间;

(四)其他原因需要暂停行使的。

暂停行使的权力事项在运行系统中的状态为暂停。暂停行使的权力事项静态信息与行使的权力事项静态信息全部对外公开。

第十条  编办、监察局、法制办、审改办应当加强对行政权力依法行使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已暂停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因实际需要恢复行使的,由行使权利事项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审改办审核确认后2日内予以恢复。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事项、责任事项相关信息发生变化,行政机关没有按照要求提出调整的,由县审改办督促行使行政权力事项的部门进行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一)未按规定编制并向社会公布权责事项目录,或者权责事项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修订权责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的;

(二)未按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权力事项外部流程图,或者流程图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的;

(三)未将全部行政权力事项纳入行政权力事项库登记管理的;

(四)未按行政权力事项内部流程图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权力的;

(五)未如实记载行政权力事项运行过程中各环节基本情况的;

(六)未将全部责任事项纳入部门责任清单库登记管理的;

(七)未按照责任事项规定履行义务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