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部门第十七批取消调整和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秦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县政府部门第十七批取消调整
和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秦政发〔2018〕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驻秦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二十一批中央在甘单位第十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17〕97号)和《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十八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天政发〔2018〕10号)精神,经县政府2018年3月13日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县政府部门第十七批取消、调整和承接行政许可事项21项(其中,取消行政许可事项2项,取消部分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2项,合并实施行政许可事项5项,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1项,承接省政府下放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事项2项,行政确认事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1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8项);新增、取消其他事项10项(其中,新增行政确认事项1项,新增其他权力事项2项,取消行政征收事项1项,取消行政奖励事项3项,取消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3项)。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抓紧做好衔接工作,及时调整权责清单,认真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附件:1.县政府部门取消调整和承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2.县政府部门新增、取消其他事项目录
秦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4日
附件1
县政府部门取消调整和承接行政许可
项目目录(21项)
(一)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县水务局 |
取消审批后,一是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纳入“取水许可”。二是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三是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
2 |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
县林业局 |
取消审批后,一是从源头上加强管理,防止乱砍滥伐行为,对林业经营单位在林木采伐、运输环节的证书核发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二是工商局要及时将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登记信息推送林业局。三是林业局对经工商登记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进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抽查重点是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核对企业库存和木材原料来源是否合法。四是鼓励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参加以企业自愿为原则的诚信公约,推进木材加工企业开展企业标准自我公开声明,利用媒体进行监督。五是林业局将抽查结果及时报送工商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六是林业局受理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举报人。七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违规经营木材行为的查处力度。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林业局按照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调查处理。八是工商、环保、质监、物价、税务等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管理。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取消审 批内容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及竣工验收 |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
县环保局 |
取消审批后,通过制定配套规则、加强培训和考核通报等方式,加强对取消审批后该领域的后续监管,及时了解掌握存在的卡点、难点、堵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加大政策精准服务和培训力度,确保取消后的权力事项所对应的环境管理工作持续顺利进行。 |
2 |
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及竣工验收 |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 |
县环保局 |
取消审批后,通过制定配套规则、加强培训和考核通报等方式,加强对取消审批后该领域的后续监管,及时了解掌握存在的卡点、难点、堵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加大政策精准服务和培训力度,确保取消后的权力事项所对应的环境管理工作持续顺利进行。 |
(二)取消部分内容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项)
(三)合并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5项)
序号 |
原项目名称 |
合并后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县食药监局 |
一是全面实施网络化监管。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网格化监管,明确日常监督检查人员,检查职责落实到人,并且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上予以注明。二是对食品生产经营重点企业,由县食药监局开展联合检查。三是针对高风险食品、不合格比例较高的食品、不合格比例较高的项目开展专项抽检。四是以问题为导向,对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食用植物油、白酒、饮用纯净水、月饼糕点、肉制品、食品添加剂等重点食品开展专项整治。 |
2 |
食品生产许可 |
|||
3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 |
县林业局 |
一是严格落实林地分级管理制度,对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合理集约节约使用林地,严格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二是加强与发改、住建、环保、国土等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部门协同合作有效推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强化随机抽查,对依法获得许可的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为做好服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单位应当认真听取被许可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四是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照有关规定批准用地后,县林业局应当及时变更林地管理档案。 |
4 |
征收、征用或占用林地审核 |
|||
5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四)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分设、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省人社厅 |
县人社局 |
县人社局要制定承接方案,提升业务能力,提高审批效率,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五)承接省政府下放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下放内容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 |
省民政厅 |
县民政局 |
县民政局要制定承接方案,提升业务能力,提高审批效率,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2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行道树采伐、更新许可 |
省林业厅 |
县林业局 |
县林业局要制定承接方案,从源头上加强管理,防止乱砍滥伐行为,对公路、铁路等单位在行道树采伐和更新、运输环节的证书核发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将公路、铁路非林业系统采伐限额全部纳入国有企事业单位采伐限额统一管理。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企业特殊工时审批 |
县人社局 |
县人社局要将此项行政许可纳入县政府政务大厅集中办理,制定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 |
(六)行政确认事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项)
(七)其他行政权力调整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8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普通护照核发 |
县公安局 |
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后,主管部门将行政许可项目纳入县政府政务大厅集中办理,制定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严格规范工作流程、审批范围、审批要件、办理时限、监督检查等要素,实行“阳光”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2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
3 |
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许可 |
县公安局 |
|
4 |
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县公安局 |
|
5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县国土局 |
|
6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县民政局 |
|
7 |
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
8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
县民政局 |
附件2
县政府部门新增、取消行政权力
事项目录(10项)
(一)新增行政确认事项目录(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
县政府办 |
按照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审核把关,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切实加大归侨侨眷权益的保护力度。 |
(二)新增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审批 |
县档案局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
2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核发 |
县农业局 |
根据天政发〔2018〕10号文件将“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核发”事权层级明确为县区,由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市农业局对县区办理“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核发”的业务进行培训、指导监督检查。 |
(三)取消行政征收事项目录(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县卫计局 |
县卫计局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指导或者委托的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书面征收的决定,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
(四)取消行政奖励事项目录(3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奖励” |
县卫计局 |
取消行政奖励后,县卫计局按照《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卫指导发〔2016〕118号)精神,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妥善处理配套政策调整及相关后续事宜,全面落实两孩政策的实施。 |
2 |
农村二女结扎户奖励 |
||
3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五)取消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3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 |
县环保局 |
取消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后,县环保局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变相审批,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
2 |
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备案 |
县环保局 |
取消备案后,县环保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变相审批,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
3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 |
县环保局 |
取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规定,由购置建设的主要出资方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县环保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变相审批,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
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4日
附件
县政府部门第一批拟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序 号 |
所需证明 事项名称 |
具体用途 |
提供单位(个人) |
主管单位 |
备 注 |
1 |
学生体育、艺术特长等级证 |
高中教育阶段获得省教育厅评定颁发的学生体育一级、学生艺术特长A级证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报考甘肃省内院校,文史类专业录取时文化课加5分 |
相应的培训考试机构 |
县教体局 |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办法》(教体艺〔2015〕5号),由学校按照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指标体系中的基础指标、发展指标对学生测试考核,结果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为上一级学校录取提供参考。 |
2 |
未落户证明 |
户口登记 |
公安 部门 |
县公安局 |
在公安机关人口信息数据库中进行网上核验 |
3 |
身份证丢失登报挂失 |
户口迁移 |
新闻 媒体 |
县公安局 |
在身份证挂失系统中完成挂失业务 |
4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影响道路安全的道路施工审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核发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核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 |
学历证明 |
办理公证业务时证明学历证书的真实性 |
教育 机构 |
县司法局 |
|
6 |
职业资格证明 |
办理公证业务时证明资格证的真实性 |
相关颁证机构 |
县司法局 |
|
7 |
在同一户口簿的亲属关系证明 |
办理公证业务时证明亲属相互关系 |
派出所 |
县司法局 |
参照同一户口薄确定亲属关系 |
8 |
单位(社区)介绍信 |
住院结算时,证明所属关系、参保性质 |
所在单位、社区 |
县人社局 |
凭医保证直接办理 |
9 |
单位介绍信 |
补办医保证时,证明所属关系、参保时间 |
所在单位 |
县人社局 |
本人携带身份证直接办理 |
10 |
资金证明 |
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 |
县域内任一合法会计事务所 |
县人社局 |
|
11 |
残疾证明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时,为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用 |
残联 |
县人社局 |
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办理 |
12 |
两女户证明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时,为两女户代缴养老保险费用 |
卫生计生部门 |
县人社局 |
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办理 |
13 |
五保户证明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时,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用 |
民政 部门 |
县人社局 |
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办理 |
14 |
户籍证明 |
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登记时因身份证记载有误或与权利人存在差异时提供身份证明 |
公安 机关 |
县国土局 |
核查权利人身份证原件 |
15 |
婚姻证明 |
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用于证明夫妻关系或单身证明 |
民政 部门 |
县国土局 |
核查结婚证或户口本 |
16 |
一人工龄购买的证明 |
房改售房登记过程中,证明属于单独所有,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登记 |
相关企事业单位 |
县国土局 |
房改售房登记不再审查隐性共有人 |
17 |
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告知单 |
房产交易部门对房屋产权归属、交易过程及结果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此证明 |
房地产产权交易中心 |
县国土局 |
取消此证明,直接登记 |
18 |
法人无犯罪证明 |
用于办理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
公安 机关 |
县文广局 |
通过数据共享办理 |
19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内资娱乐场所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 |
工商 部门 |
县文广局 |
通过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查询主动获取 |
20 |
验资证明 |
用于证明内资娱乐场所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 |
工商 部门 |
县文广局 |
通过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查询主动获取 |
21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用于证明内资文艺表演团体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 |
工商 部门 |
县文广局 |
通过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查询主动获取 |
22 |
专职演员名单、演员身份证及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
用于证明有表演能力 |
院校\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表演视频资料 |
县文广局 |
|
23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用于证明互联网文化经营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 |
工商局 |
县文广局 |
通过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查询主动获取 |
24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用于证明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控股合资演出团体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 |
工商局 |
县文广局 |
通过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查询主动获取 |
25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用于证明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 |
工商局 |
县文广局 |
通过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查询主动获取 |
26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用于证明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名称、住所、组织机构 |
工商局 |
县文广局 |
通过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查询主动获取 |
27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许可 |
工商 部门 |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联网查询办理,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
28 |
拟聘用人员从业资格证 |
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许可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
29 |
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道路运输证》或者企业等级的有关证明 |
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许可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
30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工商 部门 |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联网查询办理,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
31 |
从业资格证 |
班线客车年审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
32 |
道路运输证 |
班线客车年审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
33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出租汽车年审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
34 |
从业资格证 |
出租汽车年审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
35 |
道路运输证 |
出租汽车年审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
36 |
有效期内GPS卫星定位装置使用证明 |
出租汽车年审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
37 |
道路运输证 |
教练车年审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
38 |
营业执照 |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换证、变更 |
工商 部门 |
县食药监局 |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
39 |
营业执照 |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换证、变更 |
工商 部门 |
县食药监局 |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
40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 |
工商 部门 |
县粮食局 |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