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结构代码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事业单位人事(干部)处,各市(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28号)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使用、管理及年度检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事业单位办理法人证书管理工作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办理程序
1、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规定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备案。
2、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向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事业单位法人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登记情况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在下一年度检验之前,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年度检验程序
1、事业单位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年度检验手续。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的年度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后,作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并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法人,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度检验的截至日期(每年的3月31日);对年检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公告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二、关于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工作
(一)事业单位法人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程序
凡是在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法人,在依法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核准登记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首次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需提交的资料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章。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度检验程序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自颁发之日起4年内有效。事业单位法人应当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进行换证登记,换证登记应提交的资料同首次办理。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 日内,持变更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同首次办理。
3、事业单位法人依法终止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30日内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文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还需提交法人或者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交回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事业单位法人在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应持当年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到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度验证,年度验证应提交的资料同首次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办理审核工作
1、新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或备案登记。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须在对申请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依法进行实地核查后,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和时限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已批准成立而尚未办理设立或备案登记的事业单位,要认真进行梳理,督促其办理相应手续。
2、自2012年起,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单独下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年度检验通知,事业单位法人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年度检验手续。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对不能依法按时办理变更登记和年度检验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公告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
(二)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沟通协调
1、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协调与沟通,建立长期的信息交换机制,定期开展两方数据清查比对工作,确保组织机构代码数据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数据匹配、统一,促进双方工作开展。
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申请、变更、换证、年度查验时,须严格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对于没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未通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当年年检的单位,不得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申请、变更、换证、年度查验等手续。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