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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编办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法人印章管理》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2-17 】 【选择字号:

 

秦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

         

 

秦机编办发〔20143

 
 
 

 

 

转发省编办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事业单位法人印章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法人印章管理,保障事业单位法人合法权益。现将市编办、市公安局转发省编办、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法人印章管理的通知》(天机编办发〔20142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秦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秦安县公安局

                              2014211

 

天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

         

 

天机编办发〔20142

 
 
 

 

 

转发省编办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事业单位法人印章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编办、公安局,市直各部门人事(干部)科、各有关事业单位:

现将省编办、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法人印章管理的通知》(甘机编办发〔201456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天水市公安局

                              2014121

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

法人印章管理的通知

 

(甘机编办发〔201356    20131230日)

 

各市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法人印章管理,保障事业单位法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中央编办、公安部等15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事业单位法人印章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章的管理

事业单位法人的印章,由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会同公安部门按照法规政策共同管理。

(一)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刻制法人印章;持本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单位印迹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备案。

(二)事业单位法人名称发生变化的,自办理完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刻制印章并办理备案,原印章自变更之日起失效,上缴登记管理机关封存;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同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备案。

(三)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分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应按照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单位印章上缴登记管理机关。

(四)事业单位法人印章遗失、损坏的,应重新申请补办刻制印章并备案。

(五)事业单位法人未按规定刻制印章和备案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管理事项,并依法收缴印章。

(六)事业单位法人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之相关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暂扣、收缴其印章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七)登记管理机关应对收缴的事业单位法人印章造册登记、集中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会同公安机关统一销毁。

二、印章规格式样

事业单位法人印章的规格式样,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制作。印章所刊的单位名称应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载明的单位名称相一致。

三、其他事项

(一)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由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也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在2014年办理年度检验时,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如原印章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重新刻制印章并备案。

(三)各市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相关事项备案表